成都电力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成都电力电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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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成都电力电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成都地区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成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和谐的创新型成都而努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学会的业务指导及支持。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8号嘉立大厦304室
电话/传真:87670842 邮编:610031 邮箱:1564090879@qq.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电力电子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二)组织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四)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服务。
(五)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和科技展览会。
(六)开展技术市场的中介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创办学会网站等。
(八)发现、培养和推荐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九)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开发,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十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有关调查研究,反应本行业的情况,协调内外关系,加强本行业与相关领域的合作,协作政府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学校、科研院所、生产、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各行各业的规划、技改、设备、动力、机动、维修、能源、节能等部门的团体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校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续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4、热心支持并从事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建设、管理以及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秘书组通知并发放会员证。
二、团体(单位)会员入会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由秘书组函告并发放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学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得到同行的认可;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学会工作的;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须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对本会工作全权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学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
理事单位:1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企事业及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成都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科协及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科协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