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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力电子学会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制度
成都电力电子学会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制度
第一条 学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条 学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学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业务活动支出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四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学会行政费用支出等,由学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300元内(含300元)由本学会办公室主任审批;300元以上至1000元内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
第五条 筹资费用的支付
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学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单笔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学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六条 学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会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