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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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 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

     The sichuan Socieeg of Power Electroncs (CSPE)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本省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和谐的创新型四川而努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8号嘉立大厦304室

 电话/传真:87670842  邮编:610031   邮件:dldzxh304@sohu.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我省创新体系的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促进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高端论坛和展览。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四、组织各种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贡献;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等。

六、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新产品鉴定,向社会推荐名优新产品,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以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开拓技术市场服务等。

七、努力发现、培养和推荐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八、努力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的决策参谋作用。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种类: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入会的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学校、科研院所、生产、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各行各业的规划、技改、设备、动力、机动、维修、能源、节能等部门的团体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校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续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4、热心支持并从事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建设、管理以及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秘书组通知并给予公告。

  二、团体(单位)会员入会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由秘书组函告并给予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各种活动,协助开展有关课题调研;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表彰和奖励本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本会工作人员。

六、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终生理事”等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得到同行的认可;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须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对本会工作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企事业及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科协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成都电力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 成都电力电子学会

     The Chengdu Socieeg of Power Electroncs (CSPE)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成都电力电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成都地区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成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和谐的创新型成都而努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8号嘉立大厦304室

 电话/传真:87670842  邮编:610031   邮件:dldzxh304@sohu.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我市创新体系的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高端论坛和展览。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四、组织各种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贡献;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等。

六、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新产品鉴定,向社会推荐名优新产品,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以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开拓技术市场服务等。

七、努力发现、培养和推荐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八、努力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的决策参谋作用。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种类: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学校、科研院所、生产、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各行各业的规划、技改、设备、动力、机动、维修、能源、节能等部门的团体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校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续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4、热心支持并从事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建设、管理以及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秘书组通知并给予公告。

  二、团体(单位)会员入会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由秘书组函告并给予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各种活动,协助开展有关课题调研;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表彰和奖励本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本会工作人员。

六、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终生理事”等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得到同行的认可;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须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对本会工作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企事业及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成都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成都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科协及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科协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