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力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成都电力电子学会。(英文名称是:The Chengdu Society of Power Electronics,缩写是: CSP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范围内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本学会设立的目的是: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和谐的创新型成都而努力。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72号304室
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电力电子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学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学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组织开展电力电子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六)组织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七)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服务;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和科技展览会;开展技术市场的中介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管理维护本学会网站等;
(九)发现、培养和推荐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先进本学会工作者;
(十)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开发,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报经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校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续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五) 单位会员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
2、支持本学会工作;
3、与本学会学科相关的各类单位或团体。
(六) 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年轻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需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材料),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负责人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方能生效。本会实行差额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代表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可以接受1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代表、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1个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理事长为行政领导干部,且未获批准担任法人,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协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王志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根据理事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3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2025年12月13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代表186人,实到167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164人同意,0人反对,3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详见签到册):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
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The Sichuan Society of Power Electronics (SSPE)。本学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四川地区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我省创新体系的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高端论坛和展览。
三、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四、组织各种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贡献;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等。
六、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新产品鉴定,向社会推荐名优新产品,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以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开拓技术市场服务等。
七、努力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八、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九、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的决策参谋作用。
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川生活工作的中国内地公民,提交入会申请;
2、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3、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4、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及在校硕士生。
五、团体会员具备上述一至三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
3、支持本学会工作;
4、与本学会学科相关的各类单位或团体。
六、 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的年轻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个人(团体)会员申请表,团体会员需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由学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学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3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学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由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学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企事业及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3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