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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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

The Sichuan Society of Power Electronics (SSPE)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地区电力、电子、自动化、能源、信息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 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电力电子等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和谐的创新型四川省而努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路线,坚持“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我省创新体系的建设,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促

进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知识的更新。

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促进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高端论坛百年和展览。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扩展科技人员所需知识,提高其岗位工作水平和综合技术能力

四、组织各种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贡献;普及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等。

六、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工作,为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新产品鉴定,向社会推荐名优新产品,举办新产品展示会,新技术交流会,以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开拓技术市场服务等。

七、努力发现、培养和推荐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力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优 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

八、努力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团体规范和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工作。

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的决策参谋作用。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本会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服务功能。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

(一)个人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及道德记录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从事研究、管理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校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读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五) 团体(单位)会员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

2、支持本学会工作;

3、与本学会学科相关的各类单位或团体。

(六) 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鼓励和接收新兴的交叉学科、新兴产业,不同层次的年轻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个人(团体)会员申请表,团体会员需提交本单位的资质材料及有关情况介绍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见附件)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并向四川省民政厅报告;

(二)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四川省民政厅报告;

(三)当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四川省民政厅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履行情况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四川省民政厅;

(五)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学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

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本学会组织和党员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本学会党建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领本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把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夯实党在本学会的执政基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企事业及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科协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 11 26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电力电子学会

                                                                   2020年1126